2008/5/23

按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獎勵金,屬進銷貨折讓

賦稅》2008/5/2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獎勵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為銷貨折讓,經銷者取得獎勵金應列報為進貨折讓。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營利事業常將銷售獎勵金或商品服務費等具獎勵性質的費用,列報為佣金或其他費用,而該項費用雖按銷貨金額及經銷契約給付,且經銷商開立發票時往往於發票內載明為佣金,使營利事業誤認獎勵金屬佣金,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第1項後段規定,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非屬營業費用。
現適逢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該局特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規定,履行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應按規定列報進貨或銷貨折讓。【#57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愛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73

2008/4/30

據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修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97/04/25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702407950號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修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財產出租,不論收取租金或押金,均應依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課稅

財產出租,不論收取租金或押金,均應依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課稅
《賦稅》2007/9/11
高雄市新興區王先生問:
本人將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約定僅收取押金,而未收取租金,請問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要另外申報租賃所得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據95年6月1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其中就財產出租收取押金,其租賃所得之認定作重大修正,亦即押金經運用後,雖有產生所得並申報者,仍應依規定另行計算租賃所得,併入所得人當年度綜合所得課稅。
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
所稱當地銀行業通行之存款利率,依所得稅法第123條規定是指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為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之規定,明定押金經運用後,有產生所得並申報者,不再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然此次修法已將該條款但書規定予以刪除。其刪除理由係因財產出租,不論收取租金或押金,屬出租人出租租賃物而取得之對價,故均應依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課稅;至於租金或押金之運用,係屬出租人收取租金或押金後之理財或經濟行為,與收取租金或押金係分屬不同之行為,故租金、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仍應依法課稅,與租金或押金設算所得之課稅,尚難謂有重複課稅情事,爰予以刪除但書規定,以改正目前收取租金之出租人,應分別就租金與租金運用之所得課稅,而收取押金,且押金運用有所得並已將該所得申報之出租人,其押金免予設算租賃所得,僅須就押金運用之所得課稅之不衡平現象。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將財產出租,收取押金者,應特別注意上開所得稅法之修正規定,確實依修正後之規定申報租賃所得,以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817】

股東借款轉貸公司,可認列利息

股東借款轉貸公司,可認列利息
( 2008/03/13 08:22 時報資訊 )
【時報-台北電】近來各地國稅局發現,有中小企業因無實質抵押品供融資借款,因此提供股東個人財產向銀行抵押借款,並轉供營利事業運用。

國稅局官員說,在此種情況下,企業若要將相關的利息支出認列費用,只要取得個人出具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即可核實認列抵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無實質抵押品可供融資,因此提供股東個人財產向銀行抵押借款,轉供營利事業運用,該項利息支出的原始憑證抬頭為個人,因此若營利事業直接將此利息支出,因取得憑證不合法,依法不可以列報為營業費用。

國稅局官員說,營利事業因營業必需的借款利息,是指營業上無資金可供週轉,向他人借款的利息,且利息支出的認定,以該事業名義借入款項為限。

不過,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解釋,若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除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借貸款項,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之外,只要該營利事業支付個人的利息,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即可核實認列。

至於個人已出具收據,但未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國稅局官員說,必須依違反扣繳義務規定,先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並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後,才可認列。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借款支付的利息費用,必須取得合法憑證,才能列報為該營利事業利息費用,只要稍微注意,即可依規定列報費用抵繳稅款。(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黃詩凱台北報導)

2008/3/28

節稅錦囊﹝1﹞ 受薪階級切記 部分所得免稅

更新日期:2008/03/17

 近期民眾陸續收到扣繳憑單,萬一收到了一些摸不著頭緒的扣繳憑單,或者未收到扣繳憑單時,民眾千萬不能就算了,會計師表示,除了通知扣繳單位要更正、補發之外,別忘任何聯絡一定要留下證據,證明自己已有積極作為!

 「薪水族」節稅空間相當有限,所以,薪資所得一定跑不掉,但有些「所得」是免稅的,如果公司會計人員弄錯的話,記得在報稅前一定要爭取自己的權益。

 因此,最近收到的所得稅扣繳憑單,如有發生疑問時,除了和扣繳公司或者扣繳人再確認申請更正之外,若等到五月份要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然未取得更正後的扣繳憑單時,一般民眾該怎麼辦?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既然扣繳憑單有誤,申報所得者通知扣繳義務人時,最好有更積極的作為且留下證據,例如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扣繳義務人,如此在申報所得時,即使沒有再收到更正後扣繳憑單,也可以依自己認為正確的數額申報,證明自己並無過失。

 有那些「薪資所得」是可以免稅?安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昭呈指出,最常見的是如:除了本薪以外之公司福利,公司按月一千八百元以內之伙食津貼、公司旅遊、員工制服、慶生活動,乃至於公司配用車輛、提供住處等都可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此外,加班費也是可以免稅所得。林昭呈說,但免所得的加班費還是有限制的,其標準是:一、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91.12.25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其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故不論男性、女性員工若每天工作時數在十二小時以內、每個月在四十六小時以內的加班,所給的加班費都是可免納所得稅。

 然而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此外,一般公教人員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所以要課稅,但若因子女因學業成績和操行成績達到特定標準所領到獎學金,這部份是「免稅」。(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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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起申報營業稅即可適用 中古車業者 營業稅降低

更新日期:2008/03/21

 消費者或中古車商買賣中古車,三月開始營業稅負擔降低,未來進項可以扣抵銷項稅額,不再有重複課徵營業稅疑慮。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說,此修法經過行政院核定,三月已施行。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按期申報的營業人若買賣中古車,於五月十五日之前申報三和四月銷售額、營業稅額時,即可以適用此項新規定。

 北市國稅局官員說,該條文修正前規定,新車出廠銷售給一般消費者,已課徵一次營業稅,但消費者將舊車銷售給中古車商,因車商無法取得進項憑證,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且該舊車出售時,又必須以銷售額的五%繳交營業稅,造成重複課稅疑慮。

 因此,立法院之前通過修正營業稅法第十五條之一的規定,國稅局官員說,現在中古車商可以購入成本,按稅法規定徵收率五%計算進項稅額,在營業人出售中古車時,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過,如果進項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凌忠嫄舉例,某車商購入一輛中古車廿一萬元,賣出卅一‧五萬元,原法在修法前車商須負擔一‧五萬元營業稅,不得扣抵,但修法後車商得依購入成本計算進項稅額一萬元,以一‧五萬元減掉一萬元之後剩下五千元繳納營業稅,中古車商和消費者租稅負擔大幅降低。(工商時報 黃詩凱/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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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三月起 進口肥料免徵營業稅

更新日期:2008/02/28

 財政部昨天宣布,三月一日起,農漁民出售自產的「乾燥產品」、副產品可免營業稅,進口肥料亦免徵營業稅項目;同時,中古車行買賣二手汽機車可以減掉進項稅額,不用重複課稅。

 我國營業稅本來對農漁牧採「身份別」免稅,八十四年修法時改為依「產品別」免稅,變成農漁民只有賣「生鮮產品」才享有免稅,賣乾燥的副產品要課稅,財政部官員說,不過國稅局不易執行。

 營業稅法第八條及第九條去年完成修正後,增訂為對「身份別」及「產品別」都可免稅,農漁民賣出「自己生產」的產品、副產品都免稅。

 舉例而言,香菇、木耳、茶葉、蝦米、紫菜、小角乾、肉鬆、酸菜等,常常要經過加工後才出售的乾燥產品,過去要課五%的營業稅,自三月一日以後,變為免稅,實為農漁民利多。

 此外,營業稅法第十五條去年修正通過後,自今年三月一日起,中古車商出售向個人或金融業買入的二手汽車、機車,雖然沒有拿到進項發票,但在銷售的當期,可以用以前的買入成本,設算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消弭重複課稅問題。

 此公式為,進項稅額=購入成本/(1+5%)*5%。銷項稅額=出售價格/(1+5%)*5%。則銷售時的應納營業稅額等於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後的差額,中古商因此可獲得降低租稅成本的好處,不過中古商會不會將降稅的好處反映在售價上,則不得而知。

 財政部強調,如果該小汽車在購入時,是非屬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乘人小汽車者,就不能適用上述的新法。但舊機車就都沒有限制。(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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