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96/01/30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經商字第09600500940號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係將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限縮在業主部分;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部 長 陳瑞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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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upload26960.pdf
2007/11/3
經濟部令:核釋「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係將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限縮在業主部分,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改採費用入帳,自97年1月1日生效
標籤: 員工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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