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3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

中央健康保險局 公告
發布日期:096.07.27健保承字第0960050352號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0條之1第2項第5款。公告事項: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及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以外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屬於第1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自96年8月1日起最低不得低於33,3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局(資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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