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3

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相關規定以費用列支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部分工時及短期工作人員如何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更新日期 2007/9/11
台中市王小姐來函詢問:
我們公司有些員工每個禮拜只上1天班,勞保投保薪資和勞退提繳工資應該如何申報?另外公司承包的工程會僱用一些短期臨時工,他們的薪資又該如何申報?

勞保局答覆:
一、
每星期固定只上一天班(如每週一)的勞工,稱為「部分工時人員」(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的勞工)。如果每星期工作1天,日薪1,000元,全月共工作4天,實際月領薪資為4,000元,其勞保月投保薪資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應歸級為11,100元;而勞退月提繳工資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應填報為4,500元。該勞工的勞保費及提繳費均按全月(30天)計收。
二、
至於短期臨時工,例如受僱自6月1日至6月5日,日薪為1,000元的勞工,稱為「短期工作人員」(未全月在職的短期勞工),雇主應該在他6月1日到職當天為他辦理加保,6月5日離職當天辦理退保,將日薪乘30天換算成月薪(日薪1,000元×30天=30,000元),再據以申報月投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依據「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該勞工的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應該填報為30,300元。其勞保費及提繳費均按5天計收。
三、
依照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及童工的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為12,105元、12,300元、13,500元、15,840元及16,500元五級。
四、
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的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下限為11,100元,其薪資超過11,100元者,應依前項規定覈實申報。至於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則應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的等級申報,下限為1,500元。
五、
部分工時人員雖然只在輪派時間到工,但因為全月都屬於在職的狀態,所以雇主應該為其申報勞保全月加保及勞退金全月提繳,加保表上的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欄位則應按部分工時人員全月的薪資所得總和,依規定的等級金額填報。
六、
部分工時人員全月的薪資總和如果沒有達到基本工資17,280元,請務必在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本局會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自動歸入適當的勞保月投保薪資等級。

基本工資調升,健保投保金額自96年8月1日起配合調整

發布日期:096.07.2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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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

中央健康保險局 公告
發布日期:096.07.27健保承字第0960050352號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0條之1第2項第5款。公告事項: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及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以外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屬於第1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自96年8月1日起最低不得低於33,3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局(資料連結)

颱風造成財產損失-可申請減免稅捐

房屋稅--按照實際淹水日計算,未滿30天以1個月計算,只要淹水1天,
房屋稅就可以減免1個月。
地價稅--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土地,地

價稅全免。
使用牌照稅--汽、機車受損無法使用,應先向監理處辦理報停(廢),依

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95.11.30經商字第09502431220號)

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95/11/30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502431220號
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附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相關網址: 無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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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核釋「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係將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限縮在業主部分,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改採費用入帳,自97年1月1日生效

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96/01/30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經商字第09600500940號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係將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限縮在業主部分;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部  長 陳瑞隆
相關網址: 無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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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書格式」

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96/03/20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600034630號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書格式」。
依據:依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按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書之新格式擬於96年5月1日起開始使用,原舊格式則使用至96年4月30日起不再使用。

相關網址: 無
相關附件:
upload43833.zip

公告修正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書格式」。

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96/04/1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600547010號
主旨:修正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書格式」。
依據:依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按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書之新格式將於96年5月1日起開始使用,原舊格式則使用至96年4月30日不再使用。
相關網址: 無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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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第六章第一節附表6-4,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96/10/16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602424820號
修正「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第六章第一節附表6-4,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第六章第一節附表6-4。


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第六章第一節附表6-4修正總說明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後,董事、監察人酬勞及員工紅利非屬盈餘分派項目,爰修正本規範第六章第一節表6-4「股東權益變動表」格式;另配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增訂表6-4「股東權益變動表」中「股東權益其他項目」欄位。
相關網址: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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