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28

三月起申報營業稅即可適用 中古車業者 營業稅降低

更新日期:2008/03/21

 消費者或中古車商買賣中古車,三月開始營業稅負擔降低,未來進項可以扣抵銷項稅額,不再有重複課徵營業稅疑慮。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說,此修法經過行政院核定,三月已施行。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按期申報的營業人若買賣中古車,於五月十五日之前申報三和四月銷售額、營業稅額時,即可以適用此項新規定。

 北市國稅局官員說,該條文修正前規定,新車出廠銷售給一般消費者,已課徵一次營業稅,但消費者將舊車銷售給中古車商,因車商無法取得進項憑證,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且該舊車出售時,又必須以銷售額的五%繳交營業稅,造成重複課稅疑慮。

 因此,立法院之前通過修正營業稅法第十五條之一的規定,國稅局官員說,現在中古車商可以購入成本,按稅法規定徵收率五%計算進項稅額,在營業人出售中古車時,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過,如果進項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凌忠嫄舉例,某車商購入一輛中古車廿一萬元,賣出卅一‧五萬元,原法在修法前車商須負擔一‧五萬元營業稅,不得扣抵,但修法後車商得依購入成本計算進項稅額一萬元,以一‧五萬元減掉一萬元之後剩下五千元繳納營業稅,中古車商和消費者租稅負擔大幅降低。(工商時報 黃詩凱/台北報導)
本文章引用時報資訊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