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30

股東借款轉貸公司,可認列利息

股東借款轉貸公司,可認列利息
( 2008/03/13 08:22 時報資訊 )
【時報-台北電】近來各地國稅局發現,有中小企業因無實質抵押品供融資借款,因此提供股東個人財產向銀行抵押借款,並轉供營利事業運用。

國稅局官員說,在此種情況下,企業若要將相關的利息支出認列費用,只要取得個人出具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即可核實認列抵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無實質抵押品可供融資,因此提供股東個人財產向銀行抵押借款,轉供營利事業運用,該項利息支出的原始憑證抬頭為個人,因此若營利事業直接將此利息支出,因取得憑證不合法,依法不可以列報為營業費用。

國稅局官員說,營利事業因營業必需的借款利息,是指營業上無資金可供週轉,向他人借款的利息,且利息支出的認定,以該事業名義借入款項為限。

不過,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解釋,若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除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借貸款項,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之外,只要該營利事業支付個人的利息,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即可核實認列。

至於個人已出具收據,但未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國稅局官員說,必須依違反扣繳義務規定,先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並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後,才可認列。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借款支付的利息費用,必須取得合法憑證,才能列報為該營利事業利息費用,只要稍微注意,即可依規定列報費用抵繳稅款。(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黃詩凱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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